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高县人,住四川省高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日,被告人江某某在宜宾市翠屏区北庆街“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门口,趁被害人蔡某某(未成年人)不备,用手将其放在左边包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280元的“苹果”牌6SPlus型手机盗走,随即被公安机关挡获。
因被告人江某某身体原因,其被宜宾市看守所暂缓收押,公安机关将其释放,之后去向不明。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江某某在宜宾市翠屏区沿江路208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和
检察官助理:李一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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