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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街道**村**号,住址**。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牌电动四轮车行驶至莘县**路**路路口处时,被查获。经检测,江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浩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被取保候审于莘县**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586576****。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光盘两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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