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单位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镇**路**号**室,法定代表人江某某。
诉讼代表人易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96********,汉族,中专文化,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江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上海**物业盐城分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员工工资。2018年5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某安排易某某以上海**物业公司的名义与15名员工签订了工资支付协议,但此后并未支付。2018年8月,该公司员工至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受理后向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江某某及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2018年12月3日进行了登报公告送达。但江某某在收到相关文件后,仍通过躲在湖南老家,更换手机号码的方式逃避支付15名员工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80000元。后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3月7日将该案移送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该分局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侦查。在立案侦查期间,江某某将15名员工共计人民币80000元劳动报酬全部支付完毕。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出具的被告人江某某的户籍信息、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发破案经过、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改正指令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江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单位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单位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江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永青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小区**号楼**室;诉讼代表人易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3 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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