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5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0时53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醉酒后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田美上庄三街出口路边,随意掰断被害人袁某某的宝马X2小汽车的右倒后镜。后江某某又去到田美上庄新天阳庄四巷巷口附近,用手掰断被害人刘某某的东风日产小汽车的雨刮器。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小汽车的维修费用合计人民币6492元。
2020年4月20日1时许,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曙光路65号“一休酒店”门口附近抓获被告人江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森华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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