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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座**单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 月22 日0时许在台江区交通路124号重庆鸡公煲店门口,被告人江某某醉酒后闹事,推倒电动车并殴打店员岳某某、周某某。当日1时许,民警黄某甲、辅警林某某接警后到场处置。被告人江某某在现场拒不配合出警民警执法,并对民警黄某甲、辅警林某某进行推操、辱骂和脚瑞。民警警告无果后将被告人江某某控制并带回上海派出所进行询问。在上海派出所值班办公室,被告人江某某仍拒不配合民警黄某乙询问,无故辱骂、威胁并脚踢民警黄某乙及现场办公桌。

经鉴定,民警黄某甲、辅警林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民警黄某乙体表未将明显损伤。目前被告人江某某尚未赔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岳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民警黄某甲、黄某乙、辅警林某某的自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榕公鉴[2020]1354号、1355号、1357号《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民警执法记录仪录像二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辱骂、威胁、殴打民警二人、辅警一人,造成民警一人、辅警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珺珺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台江区,联系电话1835005****。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一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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