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4日、2019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被告人江某某与林某某(另案处理)经营佛山市南海区**五金经营部(以下简称**五金部)。江某某租赁佛山市南海区**村**岗**号铺,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后江某某在农业银行开户购买支票用于日常经营。
2014年8月初,江某某到被害单位佛山市**线缆有限公司商谈采购电线,业务员钟某某将一批价值10580元的电线送至**五金部,收到支票后成功入账。29日,钟某某又将一批价值23950元的电线送至**五金部,江某某收货后开出一张号码为3881****的支票给钟某某。9月5日,钟某某持支票到银行入账,因支付密码错误被退票。
2014年8月8日,被害单位佛山市南海区**五金制品厂的工作人员范某某将一批价值4733元的螺丝送到**五金部,收取了货款。8月15日、8月30日、9月1日,范某某分别将价值6449元、9545元、11963元的螺丝送到**五金部,未收取货款。2014年9月3日,范某某发现该经营部已关门。
2014年8月10日,被害人赵某某将一批价值5600元的气动钉送至**五金部,收取了江某某开具的一张支票并成功入账。29日,赵某某将价值47220元的气动钉送到**五金部,江某某开具一张号码为3881****的支票给其。31日,赵某某又将价值24284元的气动钉送到**五金部,江某某开具一张号码为3881****的支票给其。9月10日,赵某某拿两张支票到银行入账时因支付密码错误被退票。
2014年8月16日,被害单位**轴承经营部的业务员石某某,将一批价值12600元的轴承送至**五金部。9月5日,石某某收取货款时,发现该五金部已经关门。
2014年8月17日,被害人卢某某安排司机陈某某送一批价值4485.64元的螺丝至**五金部,收取了一张号码为3881****的支票。8月22日、26日、27日,陈某某根据卢某某的安排又将三批共价值55761.25元的螺丝送至**五金部,收取了一张号码为3881****的支票。9月1日、2日,卢某某再次分别将两批价值6823.39元和11180.33元的螺丝送到**五金部,没有收取支票和货款。19日,卢某某拿两张支票到银行入账,因余额不足和支付密码错误被退票。
2014年8月22日,被害人邝某某将一批价值16036.2元的铝线送至**五金部,收取了江某某开具的一张支票并成功入账。30日,邝某某将一批价值48309元的铝线送至**五金部,江某某开具一张号码为3881****的支票给其。9月15日,邝某某到银行入账,因支付密码错误被退票。
2014年8月23日,被害单位佛山市南海**电缆厂的业务员李某某将一批价值20200元的电线送至**五金部,江某某收货后,支付了1万元现金,余款开具了支票,后该支票被成功入账。9月2日,李某某将一批价值35220元的电线送到**五金部,江某某收货后,开具了一张号码为3881****的支票。9月10日,该支票因支付密码错误被退票。
2014年8月25日,被害人姚某某将一批价值35672元的不锈钢线送到**五金部,林某某收货后,江某某开具一张号码为3881****的支票给其。2014年9月10日,姚某某到银行入账时被银行退票。
2014年8月26日,被害单位佛山市**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黄某某将价值28800元的铁线管送到**五金部,收取了一张号码为3881****的支票。9月12日,其公司去银行入账时被退票。
2014年8月26日、28日上午和下午,被害人蔡某某分别将三批共价值102100元的弹力轮送到**五金部,收取了一张号码为3881****的支票。9月15日,该支票因支付密码错误被退票。
2014年8月27日,被害人刘某某将价值26082元的薄膜、彩条布送到**五金部,收取了一张号码为3881****的支票。9月10日,该支票因支付密码错误被退票。
2014年9月1日,被害人叶某某将价值5172元的月饼送到**五金部,9月5日,叶某某将第二批月饼送到**五金部时,发现该经营部已经关门。
2014年9月初,在开具的支票到期前,江某某与林某某关闭**五金部并逃匿。2018年9月22日,江某某经网上追逃被抓获归案。经统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95616.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颖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涉案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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