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水某某,男,1969年2月28日生于安徽省怀远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690228****,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本市潘集区**镇**村****小区**号楼**层****室(户籍地怀远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水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因水某某怀疑张某某有外遇,双方产生矛盾。2019年12月14日19时许,在本市山南新区**湖**区**栋**单元**室张某某家中,二人发生争吵,后水某某持水果刀往张某某左侧大腿刺了一刀,当水某某准备再捅刺张某某时,被闻讯赶来的儿媳妇冀某某制止,后张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失血性休克分度已达中度以上,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水果刀;
2. 户籍信息、住院病历、警情处置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冀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水某某因家庭生活矛盾,持刀伤害被害人张某某,致张某某身体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坛
2020年8月31日
附:1.被告人水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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