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1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水成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2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水成生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白色众泰越野汽车到成都市**区**广场,后步行到负一楼机房内,将该机房一台华为OSN1500型传输设备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5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二、2019年8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水成生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白色众泰越野汽车到大邑县**镇**大道**号大邑县交通局,后步行楼梯至**楼**大邑分公司基站机房内,将机箱内的11张型号为华为牌的光缆传输主板盗走,销赃获款耗用。经鉴定,被盗的物品价值66389元。案发后,6张被盗的主板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水成生双流区蛟龙工业港双九路二段27号德邦快递商铺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水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薇
附:
1.被告人水成生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 扣押物品情况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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