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木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2321271965********,汉族,小学文化,住木某某**乡**村**屯,2019年12月23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批准逮捕,同日经木某某公安局决定,被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毛某甲在其承包**林场的林地内种植农作物,该林地位于木某某**乡**村**屯东南。2019年11月18日,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做出如下鉴定意见:确定木某某**乡**村**屯东南一公里处毛某甲涉嫌从2015年至2019年期间毁林开荒面积为21.2245亩。因毁林开荒行为对林地原有植木植被、土壤结构造成严重破坏,因而达到严重毁坏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抓捕经过、林权证、国有林地管护经营承包合同书等;
2.证人毛某乙、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国明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毛某甲现已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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