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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209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单元****号)。因盗窃,于2012年7月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4日9时许,被告人毛某甲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附近一电线塔下,在卖胡豆的过程中,以需要换整钱为由,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用两张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调换周某某两张100元真人民币后离开。

2.2020年5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毛某甲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中学附近,在卖胡豆的过程中,以钱太新需要换钱为由,趁被害人毛某乙不备,用三张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调换毛某乙三张100元真人民币后离开。

3.2020年5月22日8时许,被告人毛某甲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转盘旁边一大桥下面,在卖胡豆的过程中,以需要换整钱为由,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用三张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调换杨某某三张100元真人民币后离开。

4.2020年5月23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毛某甲在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永辉超市对面学府大道往四公里方向一地下道附近的人行道上,在卖胡豆的过程中,以需要换整钱为由,趁被害人胡某某不备,用两张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调换胡某某两张100元真人民币后离开。

民警于2020年5月28日抓获毛某甲,被告人毛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货币真伪鉴定书》;

5.现场指认、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毛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500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晓宇

   检察官助理:徐浩 

2020年83

                                     

附:

1.被告人羁押场所: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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