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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建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毛某甲委托同村村民胡某甲(另案处理)在网上购买狩猎工具,后毛某甲在住房周围的山林中安放铁夹猎捕野生动物。毛某甲共狩猎斑羚2只、野猪4只、青麂1只。

经鉴定,被告人毛某甲猎捕的野生动物斑羚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甲、毛某乙、胡某乙、胡某丙、田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野生动物鉴定意见书;4.现场检查笔录、指认笔录、放生记录、现场图;5.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嫦青

检察官助理:李贵星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镇**村**组,联系电话:15587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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