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琼海市**动漫城**,出生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镇**路**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由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琼海市**动漫城**,出生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街道**村**组**号,现住琼海市**镇**街**歌舞厅**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海南省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琼海市**动漫城**,出生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镇**行政村**村,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罗某某、蔡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施某某、罗某某、蔡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施某某、罗某某、蔡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施某某、罗某某、蔡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施某某、罗某某、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何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施某某合伙在琼海市嘉积镇内环街原**歌舞厅四楼开设“**动漫城”游戏厅,并在该游戏厅内放置2台捕鱼机提供给客人进行赌博。被告人罗某某负责前台管理,并统计捕鱼机的账目和财务,被告人蔡某某除负责动漫城的秩序外,也负责为赌客消分兑换人民币业务,王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动漫城内游戏机维修。**动漫城自营业开始,摆放2台捕鱼机在店内供客人赌博,并聘请“黄牛”(每日工资300元)为客人将用捕鱼机进行赌博获取的游戏积分兑换成人民币,根据施某某、罗某某、蔡某某等人微信群中每日为赌客用捕鱼机获取的游戏积分兑换人民币的金额统计,自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5月26日期间,共为赌博的客人兑换人民币493004元。
另查明,被告人施某某、罗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在琼海市公安局嘉积派出所被琼海市公安局民警传唤接受调查,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5月27日在琼海市嘉积镇内环街**动漫城内被琼海市公安局民警传唤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等6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罗某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罗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蔡某某、罗某某开设赌场,赌资数额为人民币49300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罗某某、蔡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施某某、罗某某、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蒙劲松
检察官助理:杨 乐
2019年12月6日
附: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镇**路**号,
联系电话1390584****,被告人罗某某、蔡某某现羁押于琼海市
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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