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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非吸案)(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诉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203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在********,现住地在********,原青岛海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将本案重新报送。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告人毛某某应聘到青岛海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并奉公司指示,在芜湖筹备青岛海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青岛海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2018年3月在芜湖注册成立,公司经营地址在芜湖市镜湖区中山北路77号金鹰写字楼1805室,经营范围为汽车美容、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公司负责人是被告人毛某某。被告人毛某某在明知青岛海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芜湖分公司未获得金融机构和银监会批准对外吸收存款的情况下,招聘业务员以散发传单的方式,许以投资人2%的月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至2018年7月案发,被告人毛某某对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91.89万元,实际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87.15万元,共涉及集资参与人10人。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毛某某在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定海芙蓉洲路Y网咖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借款合同、收据凭证等书证;

2.​ 证人方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同案犯王某某、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明知青岛海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不具有对外吸收存款的融资功能的情况下,通过业务员发传单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91.89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畅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补充材料一包。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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