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一部刑诉〔2020〕899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3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暂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路**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县**所**路**号)。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20月3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以帮他人套现京东白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编造有现货口罩出售为由,实施电信诈骗4起,骗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094元。具体如下:
1、2018年5月初,被告人毛某某以帮被害人马某某套现京东白条为由骗得马某某信任,后马某某在京东网上以京东白条购买苹果手机1部(价值4999元人民币)直接邮寄给被告人毛某某,被告人毛某某在收到手机后直接将马某某拉黑,并将骗得的手机转卖他人获利。
2、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毛某某在微信群、百度贴吧编造有现货口罩出售的虚假事实,骗得宋某甲口罩款现金人民币165元。
3、同月18日,被告人毛某某采用同样的手段,骗得宋某乙口罩款现金人民币330元。
4、同月19日,被告人毛某某采用同样的手段,骗得丁某某口罩款现金人民币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1.物证:银行卡、手机等物;2.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宋某甲、宋某乙、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勘验、辨认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及照片;6.电子数据: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盛盛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住所: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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