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青县**镇**庄**村**号,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村村**镇**楼村**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23时许,在淄博市张店区**小区**号楼附近路段,被告人毛某某与张某某因琐事发生厮打,后被告人毛某某将张某某摔倒致伤。经鉴定,张某某之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到条、刑事谅解书、人口信息档案等;2.证人证言:证人成某某、徐某某、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瑞峰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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