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1月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22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体育巷二中南墙外,被告人毛某某将被害人岳某某打伤。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岳某某左眼晶状体脱位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病历、照片、情况说明;
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崔某某、温某甲、温某乙、肖某某证言;
3.被害人岳某某陈述;
4.被告人毛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楠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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