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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649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无号牌摩托车途经东莞市**镇**路**号路段时,与叶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车牌号粤S0****)发生碰撞,造成毛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毛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叶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00mg/100mL。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敏仪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698****;保证人袁某某,联系电话:1877962****。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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