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594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2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和现住址:贵港市港北区**园**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驾驶本人的无车号富亿牌轮式挖掘机(出厂编号:2013*****)占用贵港市港北区西江农场道路五分场路段南侧路面挖掘南侧路基作业施工,潘某某驾驶桂R****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事发道路由西往东行驶。被告人毛某某未注意观察现场道路上的情况,在操作挖掘机铲斗往左摆臂过程中,挖掘机铲斗与驾车直行驶至的潘某某发生碰撞,碰撞后潘某某连人带车倒地,造成潘某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赔偿潘某某家属损失人民币85万元,并取得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记录登记表,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收据,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贵港市华宝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因疏忽大意,驾驶挖掘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婵婵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