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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眭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街道**村**组,居住地:衡东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9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眭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居住地:衡东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9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眭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毛某某、眭某某系夫妻关系,并租住在衡东县**镇**路**号**栋**单元**。2019年8月,被告人毛某某听说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证件可以赚钱,便联系了专门制作假印章、假证件的上家,通过微信、QQ联系得知买卖一本假证件可从中营利100-200元。其后,被告人毛某某购买了专门的广告用具,将“办证刻章+电话号码”字样的广告喷印在公共场所,被告人毛某某还购买了多个手机号码,注册了多个微信号和QQ号用于与买卖假证件的人联系。后通过被告人毛某某发布的广告上留下的电话号码联系购买假证的客户越来越多,被告人眭某某便帮忙接听电话,与客户沟通联系制作证件要求,帮助记账等,至被抓获时,被告人毛某某、眭某某已非法获利6万余元。

1、2019年8月,刘某某在自家楼下踏步间看到被告人毛某某留下的广告后,因工地施工需要办理相关证件,便按广告上留下的电话联系到了被告人眭某某,并按被告人眭某某的要求提供了证件人李某某、颜某某等人的照片和身份证,被告人毛某某通过与上家联系制作好了假证后,由被告人眭某某将盖有“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件专用章”、证件名分别为李某某、颜某某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假证给了刘某某。

2、2019年8月,彭某某在衡东县洣水镇幸福小学处看到被告人毛某某留下的广告后,因应聘教师需要教师资格证,便按广告上留下的电话与被告人毛某某、眭某某联系,并按对方的要求提供了本人的照片、身份证号码、教师资格证书种类等信息,并支付了100元定金,后被告人毛某某、眭某某将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印章、证件名为彭某某的假证通过快递邮寄给了彭某某,一共收取250元。

3、2020年3月,曹某某在衡东县洣水镇街上看到被告人毛某某印刻在墙面上的广告中留下的电话号码后,便联系到了被告人眭某某,并按被告人眭某某的要求把办证人的身份信息、教师资格证、毕某某上需要填写的信息提供给了被告人眭某某,被告人毛某某通过上家伪造了假证件后,将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衡东县教育局”公章的教师资格书和盖有“衡阳广播电视大学附属中专”印章的毕某某书通过快递邮寄给了曹某某,收取352元。

被告人毛某某、眭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在家中被抓获,公安机关现场从被告人毛某某、眭某某家中缴获作案用的广告用具、记账本等工具。被告人毛某某、眭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已退缴违法所得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账本等物证;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教师资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毕某某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衡东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衡东县教育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李某某、颜某某、彭某某、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毛某某、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搜查等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眭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而制作的证件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毛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眭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眭某某坦白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毛某某、眭某某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犯罪后的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爱梅

检察官助理:张乐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眭某某现被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账本4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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