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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诈骗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9〕388号 

被告人毛某,化名毛承宇,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4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村**组**号,现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村**号**单元**室。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转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决定对被告人毛某取保候审,当日由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年初,被告人毛某通过交友软件化名“毛承宇”结识了本市女青年林某某,二人随后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之后,林某某去澳大利亚继续留学。被告人毛某产生了诈骗林某某钱财之念,遂将自己包装成高官富商后代,于同年3月2日至4月6日间,采取欺骗手段,实施诈骗作案12起,共计诈骗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18.56万元,所骗赃款被其占有用于旅游、酒店消费等。被害人林某某被骗后联系不上被告人毛某,遂报案,徐州市公安局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上网追逃被告人毛某。被告人毛某于2019年4月24日被铁路公安分局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毛某家人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林某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2日,被告人毛某在和被害人林某某的微信聊天中编造自己是高官富商后代,其在南京经营一家甜品店。随后,当晚和次日即以“甜品店装修找到了南京环保局的人,需要花钱疏通关系,其银行卡的钱不够,急用暂时向林某某借款”,骗得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3600元。

2、2019年3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毛某编造“为看望被害人林某某,其正在办理去澳大利亚签证,保证金没带够,暂时向林某某借款”,骗得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5万元。

3、2019年3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毛某编造“正在飚车赌资不够,向林某某借款”,骗得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2万元。

4、2019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毛某编造“让林某某和其一起入股朋友的投资公司”,骗得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1.2万元。

5、2019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毛某编造“让林某某和其一起投资淘宝电商”,骗得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8000元。

6、2019年3月30日晚上,被告人毛某编造“正准备用30万元竞拍酒吧卡座,其身上的钱没带够,向被害人林某某借款”,骗得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1万元。

7、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毛某编造“因为办理去澳大利亚的签证,银行卡被限制消费,向被害人林某某借款”,骗得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1万元。

8、2019年4月1日晚上,被告人毛某编造“因为朋友要和其一起去墨尔本,需要买票,向林某某借款”,骗得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5000元。

9、2019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毛某编造“和其一起去澳大利亚的朋友向其借钱4万元,其暂时向被害人林某某转借”,骗得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4万元。

10、2019年4月4日,被告人毛某编造“在去澳大利亚之前信用卡不能大额消费,向林某某暂时借款”,骗得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1万元。

11、2019年4月6日下午,被告人毛某编造“需要买衣服向林某某借钱,明天到澳大利亚就把钱还给林某某”,骗得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1万元。

12、2019年4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毛某以“家人急需用钱,向林某某借钱”为由,骗得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羁押证明等;

2、证人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毛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洁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毛某取保候审的处所:徐州市泉山区**村**号**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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