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诉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76********,汉族,大专文化,甘肃**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未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28日被临洮县公安局释放并于同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13日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底,被告人毛某某在隐瞒房东黄某某未授权其出售房屋的情况下,以将黄某某位于临洮县**镇**路**园**号楼**单元**室的房屋出售给孙某某为手段,骗取孙某某房屋首付款现金人民币6万元。后在被害人孙某某再三追问下,被告人毛某某返还孙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又分期返还孙某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
2.2018年1月份,被告人毛某某在隐瞒房东赵某某未授权其出售房屋的情况下,以将赵某某位于临洮县**镇**园**号楼**单元**室的房屋出售给边某某为手段,骗取边某某房屋首付款现金人民币10万及保证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甘肃**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二份;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孙某某、边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搜查、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亦君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临洮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3册、证据目录2页、营业执照2份、临洮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7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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