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工作委员会**、白城市**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在白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经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1月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受贿罪、贪污罪,经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1月1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城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毕某某涉嫌贪污17.396404万元
2006年6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毕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白城市**局**、**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开票据的方式,在白城市**学校套取公款共计17.396404万元,被其个人非法占有。
(二)被告人毕某某涉嫌受贿50.167万元
1.2013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毕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白城市**局**、**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白城**学校原校长纪某某(另案处理)请托,为该学校在招生名额确定事项上提供帮助,毕某某多次非法收受该学校给予的钱款共计44.167万元。
2.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毕某某利用其担任白城市**局**、**职务上的便利,为白城市**中学**、**吴某某在工作调整事项上提供帮助,毕某某分二次非法收受吴某某给予的钱款共计6万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17.396404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0.167万元,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第三百八十六条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毕某某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苑鹏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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