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毕建军,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丰县**镇**庄**组**号。被告人毕建军曾因犯绑架妇女罪、强奸罪,于1992年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4月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2日被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2月17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4日被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漏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押回重审,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于2020年7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毕建军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建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毕建军同马某某预谋盗窃后,从丰县乘坐周某某驾驶的轿车到山东省单县终兴镇农贸市场,在该市场北侧装饰焊业店对面卖菜的摊位前,由被告人毕建军望风,马某某盗窃在该摊位前买菜的王某某放在电动车储物箱内的1部VIVO牌X30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毕建军以及同案人员马某某、周某某的供述;
5.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7.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建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建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毕建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青松
检察官助理:贺龙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毕建军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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