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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母某某盗窃、诈骗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母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7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筠连县**镇**村**组**号,暂住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城**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母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次日、同月26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母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蔚蓝星城七月造型理发店,以借用被害人黄某某手机玩游戏为名,通过手机短信验证码方式修改黄某某的支付宝付款密码方式,先后3次窃得被害人黄某某支付宝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97260元。

二、诈骗

1、2019年4月,被告人母某某采用在网上找人制作假冒客户的房产证和不动产查询记录,改为本人的名字方式,通过位于绍兴市越城区袍江上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被害人吴某某购房定金款人民币10万元。

2、2019年5月,被告人母某某采用同样方式,通过位于绍兴市越城区袍江上好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被害人王某某购房定金款人民币20万元。

3、2019年5月,被告人母某某采用同样方式,通过位于绍兴市越城区袍江科创房地产中介公司,骗取被害人阮某某购房定金款人民币13万元。

4、2019年7月,被告人母某某采用同样方式,通过位于绍兴市越城区袍江祥居房地产中介,骗取被害人金某某购房定金款人民币10万元。

5、2019年7月,被告人母某某采用同样方式,通过位于绍兴市越城区袍江德佑房地产中介,骗取被害人韩某某购房定金款人民币20万元。

2019年8月6日2时许,被告人母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大润发美食街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赃款未清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决定书、房屋买卖业务签订文件、定金收据、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照片、银行流水明细、户籍证明等;

2、证人刘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童某某、尹某某、钟某某、高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黄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阮某某、金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母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母某某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其能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母某某盗窃罪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母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3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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