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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殷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78********,汉族,小学,无业,住枞阳县**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枞阳县公安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前后的一天,被告人殷某甲在**镇**花园小区附近,将陆某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爱玛牌电瓶车盗走。

2、2019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殷某甲在枞阳镇职教中心附近,将唐某某停放的一辆速派奇牌电瓶车盗走。

3、2019年6月前后的一天,被告人殷某甲在枞阳镇龙湖国际城附近的一个工棚内,将陶某某停放的一辆立马牌电瓶车盗走。

4、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殷某甲在**镇**附近,将姚某某电瓶车内的天能牌电瓶盗走。

5、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殷某甲在枞阳县**镇,将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大货车上的骆驼牌电瓶盗走。

6、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殷某甲在枞阳镇阳光国际城小区附近,将张某某一电瓶车上超威牌电瓶盗走。

7、2019年7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殷某甲窜在**镇**广场附近,将程某某停放的一辆立马牌电瓶车盗走。

8、2019年8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殷某甲在**镇**附近,将马某某停放的一辆豪顺牌电瓶车盗走。

9、2019年8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殷某甲在枞阳镇开发区公租房附近,将柏某某停放的一辆立马牌电瓶车盗走。

10、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殷某甲在**镇**小区附近,将殷某乙电瓶车内的超威牌电瓶盗走。

11、2019年9月12日上午,被告人殷某甲在**镇**路**路交叉路口附近,将方某某停放在绿化带内的一辆比德文牌电瓶车盗走。

12、2019年9月19日夜,被告人殷某甲在枞阳镇陆岛公馆三期施工工地,在工地地下室内盗窃两台排污泵。

13、2019年9月24日夜,被告人殷某甲枞阳镇旗山小学附近的妥置点,将张某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华承牌电瓶车盗走。

14、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殷某甲在**镇**小区**组团附近,将祝某某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立马牌电瓶车盗走。

15、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殷某甲在枞阳镇盛世茗都小区附近,将洪某某电瓶车内的天能牌电瓶盗走。

16、2019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殷某甲在枞阳镇天利山庄小区附近,将李某某电瓶车内的天能牌电瓶盗走。

17、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殷某甲枞阳镇步行街附近,将朱某某停放在巷道内的一辆清华祥龙牌电瓶盗走。

18、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殷某甲在枞阳镇阳光国际城小区附近,将王某某电瓶车内的天能牌电瓶盗走。

19、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殷某甲在**镇商城**期附近,将江某某电瓶车上的天能牌电瓶盗走。

20、2019年11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殷某甲在枞阳镇康居山庄附近,将房某某电瓶车内的超威牌电瓶盗走。

21、2019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殷某甲在枞阳镇山水云间小区,将钱某某电瓶车内的天能牌电瓶盗走。

上述盗窃的物品,经枞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价值人民币15531元,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殷某甲家中查获的部分电瓶车及电瓶已返还给失主。经鉴定,被告人殷某甲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有关书证;

3.失主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估价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甲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殷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国胜

检察官助理:吴小相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枞阳尔康精神病医院住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讯问光盘1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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