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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470号

被告人殷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涟源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8月9日至同月14日寄押于浙江省义乌市看守所,同月1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6日至8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0日19时许,殷某乙(另案处理)因其堆放的竹子影响正常通行,与同村村民殷某丙、陈某某夫妇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殷某甲(即殷某乙的侄儿)上前帮忙,动手打了殷某丙、陈某某夫妇并致两人受伤。经鉴定,殷某丙、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2018年8月24日,殷某乙、殷某甲与被害人殷某丙、陈某某达成调解,由殷某乙、殷某甲一次性赔偿殷某丙、陈某某全部费用8万元并赔付到位,同日,殷某丙、陈某某表示对殷某乙、殷某甲谅解。

2018年8月9日,被告人殷某甲在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综合市场被义乌市公安局义亭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病历资料、人民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领据等书证;2.证人殷某乙、殷某丁、殷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殷某丙、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殷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龙雄辉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殷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1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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