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殷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镇**村**组号,现住安陆市**镇**村**组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11月9日被安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3月18日被安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10日被安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镇**村**,现住安陆市**栋**单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6月8日被安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殷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95********,汉族,中专文化,**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镇**村**组,现住安陆市**镇**村**组。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7日被安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彭某某、殷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日18时许,阚杰(另案处理)邀约李奔、唐伟男(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殷某甲、彭某某、殷某乙等人到安陆市府城办事处“凯撒KTV”唱歌。期间,被害人赵某某打电话给阚杰要求其还钱,阚杰叫赵某某到“凯撒KTV”门口见面,并将此事告诉了李奔、唐伟男、殷某甲等人,商定教训下赵某某。随后阚杰带领李奔、唐伟男、殷某甲、彭某某、殷某乙等人离开“凯撒KTV”包房,到“凯撒KTV”门口等侯赵某某,同时,殷某甲、李奔、彭某某、殷某乙等人到殷某甲黑色小车上拿砍刀。当晚21时许,赵某某与罗某某、张某某乘坐汪某某驾驶的小车到“凯撒KTV”门口,赵某某下车与阚杰谈还钱一事发生争执时,李奔、殷某甲、彭某某、殷某乙等人持刀对赵某某进行追砍,将赵某某砍伤。案发后,经司法鉴定,赵某某此次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殷某甲、彭某某、殷某乙的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汪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殷某甲、彭某某、殷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阚杰、李奔、唐伟男的供述;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甲、彭某某、殷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彭某某、殷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殷某甲、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殷某甲、彭某某、殷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学文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陆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07264****;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陆市**栋**单元**,联系方式1398648****;被告人殷某乙现羁押于安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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