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丹棱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殷某某未取得住宅主人同意,用捡到的钥匙开锁进入本市**镇**小区被害人张某某和同事整租居住的**栋**单元**号房间存放个人物品。
2020年7月15日9时许,殷某某未经同意再次进入该房间准备取回个人物品,进入房间后殷某某临时起意盗窃张某某居住的房间内一台宏碁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150元。涉案笔记本电脑,殷某某以450价格销赃。2020年7月17日,殷某某以找开锁公司开锁的方式准备第三次进入该房间时,被房东发现并报警,警察挡获殷某某。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因疫情原因暂未执行。
2020年7月24日晚,殷某某为找住处休息,使用在楼道消防栓找到的钥匙进入位于**镇**小区**栋**单元**号的房屋休息。2020年7月25日9时,被房东发现并报警,警察再次挡获殷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畏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 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提讯证及换押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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