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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职务侵占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19〕471号

被告人殷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天津市南开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街**胡同**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号楼**门**号。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殷某某于2012年年底至2014年10月在天津市南开区中孚路怡轩堂大众浴室担任前台收银员。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间,被告人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少报营业收入并涂改账目的方法将营业收入款占为己有,总计人民币85900元,并将钱款用于个人使用。2014年10月被害人宋某某发现后,被告人殷某某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以现金、转账等方式分多次退还被害人宋某某共计人民币17900元,后与被害人失去联系。

被害人宋某某于2019年3月2日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殷某某于2019年10月4日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企业基本情况卡,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账本明细,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殷某某身份证明,其他书证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孙某某、岳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钱款人民币6800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文静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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