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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职务侵占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殷某甲,曾用名殷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730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怀来县万悦广场、当代商厦**店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怀来县**镇**村**号,现住怀来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8月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因本案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殷某甲在担任北京**有限公司在怀来县万悦广场、当代商厦**店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报电费的方式侵占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211263.48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殷某甲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得到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应聘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店铺店长岗位职责说明书、任职说明、内部联络函,购电记录、费用报销申请表、收据,员工借款明细、交易明细,退款说明、谅解书;

2.证人卢某某、颜某某、牛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殷某甲的供述;

4.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利用店长职务,采用虚报电费的方式侵占公司211263.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富红

2020年94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殷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机关案卷材料3册;

3、移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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