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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101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禹州市**乡**组。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9日被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至3月底,被告人殷某某在临海市**镇**村**小区**路**号一楼的棋牌室内开设“拔三公”赌场,周某某、屈某甲、屈某乙等人在赌场内参与赌博,被告人殷某某从中抽头获利6000余元。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殷某某被临海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屈某甲、周某某、屈某乙、季某某的证言及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星星

检察官助理:杨骏

2020年9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外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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