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0时08分许,被告人殷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1****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街道**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殷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57.55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吹气式检测结果、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受案回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稀芝
附:
1.被告人殷某某联系电话为133********,担保人陈某某联系电话为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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