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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刑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7********,汉族,初中文化,住徐州市贾某某********号。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饮酒后驾驶鲁D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徐州市贾某某江庄镇赵桥村(江柳线赵桥北150米)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52.7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广波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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