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刑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区,住**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告人的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8日21时34分,殷某某无证驾驶新日牌两轮摩托车沿德胜南路由南往北行驶,途经螺丝港路段时,将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撞倒。造成王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殷某某驾驶的新日牌电动两轮车属于机动车,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受伤构成重伤二级。经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湖大队依法认定,殷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殷某某的辩解和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殷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娟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殷某某现押岳阳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任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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