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8〕5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301994********,白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2月7日移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理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云南大理老家按当地风俗结婚。后两人因感情问题,时分时合。2017年9月18日下午,段某某去到杨某某租住的大亚湾西区**村**公寓**房,觉得杨某某要害他,遂殴打杨某某,并用水果刀、美工刀捅刺杨某某头面部、四肢等部位数十刀,致杨死亡。经鉴定,死者杨某某被他人使用锐器(类刀具)捅刺头面部及肢体多处软组织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段某某被诊断为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在现场打电话报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锦山
2018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在惠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八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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