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131号
被告人段炳发,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7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号,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8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炳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9日7时许,被害人韦某某在惠阳区**镇**村**路口红绿灯处公交站台候车时,犯罪嫌疑人龚某某(已判决)上前故意搭讪,然后被告人段炳发从被害人韦某某身边经过故意掉了一个黑色钱包,犯罪嫌疑人龚某某马上将黑色的包捡起来,接着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已判决)驾驶一辆比亚迪(车牌为粤L8D****)小轿车停在犯罪嫌疑人龚某某和被害人韦某某面前,犯罪嫌疑人龚某某就马上打开后进入车后排座位置上,然后叫被害人韦某某一起上车称顺便载其一起去深圳,车刚开了没多远,掉钱的被告人段炳发就拦住小轿车打开车门进入副驾驶室。被告人段炳发就问被害人韦某某等人有无捡到钱包的事,并让他们把身上的包拿出来检查。首先由被害人韦某某的手提包拿出来检查一遍,然后叫被害人手机也给他检查,要求被害人说出手机微信支付密码操作一遍,认为被害人是清白的就叫其下车,被害人韦某某下车后发现手机还在车上但三犯罪嫌疑人已开车逃离现场。被害人韦某某一部华为荣耀V10手机及手机微信上的2050元被盗走。得手后三犯罪嫌疑人驾车途经惠阳区**街道时由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到**街道**百货店套现2050元。案发后,以上涉案赃款赃物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供述、现场勘查记录、视听资料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段炳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炳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炳发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故意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耿忠
2020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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