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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甲失火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段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011967********,汉族,小学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号,住湖南省洪江市(洪江管理区)**社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洪江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早上,被告人段某甲邀起其哥哥段某乙、妹妹段某丙、妹夫黄某某,一起到洪江市安江镇扶车村“小油麻冲”山场给其奶奶向某甲扫墓。10时30分左右,段某甲在坟前摆好祭品,随后,要了黄某某抽烟用的打火机,用打火机在坟前点燃了纸钱,在坟前烧了一会儿纸钱后,段某甲拿了一撮燃着火的纸钱放到坟头的沟里烧,后又回到坟前烧纸钱。11时许,坟头沟里的纸钱火接燃了坟头坎上的茅草,引发了森林火灾。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该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24.48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4.45公顷(中山园村2.22公顷,秀洲村0.92公顷,扶车村11.31公顷),一般灌木林地面积7.99公顷(中山园村0.21公顷,秀洲村1.01公顷,扶车村6.77公顷),特规灌木林地面积2.04公顷(中山园村0.27公顷,扶车村1.77公顷)。森林类别均为公益林地。林木灾害等级除去17、22号小班(共计面积1.28公顷)为中度外,其他均为重度。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甲于2019年4月1日向洪江市森林公安局安江派出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失火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一个;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火灾受损户名单、户籍证明等;3.证人段某乙、段某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蒋某某、向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违反森林防火法规,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品

2019年9月10

附:

    1.被告人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和检察卷壹册。

3.打火机1个。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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