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9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街道**委**组,现住德惠市**小区**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4时许,在德惠市**商场**楼**柜台处,被告人段某某将被害人赵某某放置在柜台上的手机盗走,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3033元。案发后该手机被侦查机关扣押后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洪丽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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