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段某某,先后以5000元的价格从“忠诚卫士”(另案处理)处购买伪造的武装部队证件及相关手续,再以每套68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于乔某(另案处理)等人,为他人办理退伍证、武装部队驾驶证、军官证等共计11本,其中退伍证、武装部队驾驶证用于在车管所换取地方驾驶证,从中赚取差价8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明知是伪造的武装部队证件仍然买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战宏
附:1、被告人段某某羁押于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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