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段某某涉嫌伪造、变造、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住辽宁省盘山县XXXXXXX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段某某,先后以5000元的价格从“忠诚卫士”(另案处理)处购买伪造的武装部队证件及相关手续,再以每套68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于乔某(另案处理)等人,为他人办理退伍证、武装部队驾驶证、军官证等共计11本,其中退伍证、武装部队驾驶证用于在车管所换取地方驾驶证,从中赚取差价8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明知是伪造的武装部队证件仍然买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战宏

2019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段某某羁押于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