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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1〕7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镇**村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0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盈江县**镇盈湖公园农村信用社对面阔时路路边将被害人闫某某殴打致伤。2020年3月10日,经盈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闫某某此次所受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害人闫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景闰

2021年3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1306****。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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