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1********,汉族,中共党员,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镇**街**号,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1时26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在栾城区**路与**大街交叉口北200米处被民警依法查获,经对段某某抽血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5.2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证明、户籍证明、驾驶人资格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抽取血样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新刚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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