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6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街*号,现住址涞源县*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无车牌号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涞源县*路与*街交叉口西50米处,被涞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驾驶人段某某进行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4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旺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段某某被取保候审,执行处所: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村。
2.案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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