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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19〕504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武穴市**号**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8时25分,被告人段某某驾驶无号牌“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沿武穴市明珠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武穴市明珠路东城首府项目部门口路段时,与驾驶人力三轮车由东向西斜过公路的朱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为颅脑严重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材料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被告人段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中军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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