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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李某某诈骗)(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段**,男,1997年12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8119971229****,汉族,小学毕业,厨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唐洞新区****,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一六镇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男,1999年12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81999122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知市坪乡****,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一六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晚上,被告人段**、李**利用“和平精英粉丝福利68群”的QQ群售卖网络游戏皮肤,骗取毕永变微信号及支付密码,后将毕永变微信及绑定的银行卡上的钱秘密转走,共计骗取毕**四万五千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段**、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涛

检察官助理:徐杰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李**现在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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