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武淼,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20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淼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武淼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武淼在本市海淀区****,盗窃电动自行车铅酸电池一组;2020年7月8日,被告人武淼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街、清河强佑等地,盗窃电动自行车铅酸电池6组。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738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20年7月7日,被告人武淼在本市海淀区****附近,窃取被害人田某某(男,26岁)超威牌72V20AH型铅酸电池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31元。现全部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二)2020年7月8日,被告人武淼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街附近,窃取被害人代某某(男,32岁)超威牌60V20AH型铅酸电池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49元。现全部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三)2020年7月8日,被告人武淼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街附近,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男,23岁)天能牌72V20AH型铅酸电池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8元。现部分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四)2020年7月8日,被告人武淼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街附近,窃取被害人张某某(男,45岁)超威牌60V20AH型铅酸电池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7元。现部分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五)2020年7月8日,被告人武淼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街附近,窃取被害人何某某(男,25岁)天能牌36V20AH以及超威牌24V20AH铅酸电池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0元。现全部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六)2020年7月8日,被告人武淼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街附近,窃取被害人袁某某(女,26岁)天能牌60V20AH型铅酸电池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9元。现部分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七)2020年7月8日,被告人武淼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街附近,窃取被害人孔某某(男,31岁)超威牌72V20AH型铅酸电池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4元。现全部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被告人武淼于2020年7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舒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代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武淼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淼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淼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武淼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志泰
代理检察员:贾 芮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武淼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一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赃证物移送手续流转清单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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