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武某某等三人盗窃案)(公开版)_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街道办事处**村**组。2016年1月7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洋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立案处理;2016年3月24日,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洋县公安局洋州派出所罚款500元。因涉嫌盗窃罪,

于2019年12月19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0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武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三人商议到隔壁县“套”狗。当日18时许,三被告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F****N的白色面包车从洋县出发,沿国道途径西乡到达镇巴,沿途“套”狗6只,其中一只品种为“边牧”,一只品种为“杜高”,另外四只为普通“土狗”。2019年12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三人行至210国道镇巴县**街道办***村路段时,被执勤的镇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现场查获。被查获后,武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对盗窃狗的行为供认不讳。经镇巴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边牧”宠物狗在2019年12月19日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050元;被盗“杜高”宠物狗在2019年12月19日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3333元。被盗两只宠物狗的市场价格合计为53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阿曼

2020年4月14日

附:

1.三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武某某:1389164****,刘某某:1512986****,李某某:15719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