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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盗窃案及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武某某,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庄**号。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4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宗某某,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武某某、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武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镇**路初中工地仓库,采用老虎钳拧锁等手段,窃得该仓库内的价值9995元的**牌4平方电线18卷、2.5平方电线41卷。被告人宗某某明知上述电线系赃物仍低价予以收购。

2.2019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武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镇**路**郡工地**幢旁,采用液压电缆剪剪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焦某某价值20690元的**牌4*240平方电缆线44.4米。被告人宗某某明知上述电缆线系赃物仍低价予以收购。

3.2019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武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镇**路**郡工地**号楼旁,采用液压电缆剪剪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周某甲价值1680元的**牌4*10平方电缆线60米。被告人宗某某明知上述电缆线系赃物仍低价予以收购。

案发后,被告人宗某某已退出赃物折价款3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武某某、宗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微信转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武某某、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武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宗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朝

2020年4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吴强强现羁押于常州市武某某看守所;

2.被告人宗某某现取保于其住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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