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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合同诈骗案)_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公诉刑诉〔2019〕539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海原县**镇**村**组**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号楼**室。2016年5月1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1日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执行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看守所不予羁押,次日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7年4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武某某从固原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沪C0****号奥迪轿车一辆,约定租赁期至2015年4月11日。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武某某将该车抵押给李某某向其借款10万元用于清偿个人债务。车辆租赁期满及借款到期被告人武某某无力归还借款并逃匿。经鉴定,被诈骗沪C0****号奥迪轿车价值9.78万元。

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骗车辆并发还被害人。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武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车辆租赁费用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租赁合同书、借条、赔偿收据、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保杰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0964****。

2.侦查卷二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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