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1〕53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728271974********,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务农,住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武某某在捡到的驾驶证上贴上自己的照片,变造名为刘安青的驾驶证一本。2019年10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鲁******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2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205+872KM处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查获,其出示了变造的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驾驶证等书证、物证;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变造身份证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艳春
2021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884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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