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乡派出所,现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乡**庄**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24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
指控事实 |
2020年10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驾驶豫K*****小型轿车,沿文峰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峰北路与建德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武某某每100ml血液含酒精167.36mg。 |
证据种类 |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 |
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建议审判程序 |
速裁程序 |
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
检 察 员: 赵志田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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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侦查卷宗2册及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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