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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乡派出所,现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乡**庄**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24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20年10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驾驶豫K*****小型轿车,沿文峰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峰北路与建德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武某某每100ml血液含酒精167.36mg。

证据种类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建议审判程序

            速裁程序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检 察 员: 赵志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侦查卷宗2册及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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